兰西县张滨维化肥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维滨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22MA1B0T382X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兰西县兰西镇跃进村农资大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监处罚〔2026〕113号
经查,当事人兰西县张滨维化肥商店,其违法事实如下:
2026年3月16日,兰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红盾护农行动,为老百姓办实事,免费为兰西县兰西镇永久村一队农户韦海良康购买的众合跃进牌掺混肥料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2026年4月23日,接到该产品检验报告,兰质检化(2026)第(26X017)号,标准要求及标明值要求:总氮(N)含量/%≥26-1.5;有效磷(P2O5)/%≥12-1.5;钾(K2O)/%≥13-1.5;总养分(N+P2O5 +K2O)/%≥51;检验结论:总氮(N)含量/%为24.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余三项合格。2026年4月24日,兰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兰西县兰西镇永久村一队农户韦海良进行询问调查,经询问该化肥是2026年3月16日在兰西县张滨维化肥商店每吨3550元购买2吨,共计7100元,2026年4月27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送达当事人兰西县张滨维化肥商店,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及复检要求。由于当事人销售的化肥用做底肥已经都铺到地里了,无法对其进行召回,未进行强制措施。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当日,经报请县局主要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兰西县张滨维化肥商店为从事化肥零售的个体工商户,该化肥商店于2026年3月16日在黑龙江超晟肥业有限公司以每吨3350元购进众合跃进牌掺混肥料,净含量:40kg,执行标准:GB/T21633-2020,生产日期:2026年3月14日,生产商:黑龙江超晟肥业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肇东镇肇昌公路十二公里处。当天直接以每吨3550元,销售给兰西县兰西镇永久村一队农户韦海良2吨,共计7100元。
兰西县张滨维化肥商店,销售不合格掺混肥料,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监督抽检情况的书证。
2、询问调查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对购买情况、销售情况过程的陈述。
3、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现场监督抽检情况。
4、经营者张维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合法身份的书证。
5、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有合法资质的书证。
6、进货凭证、销售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产品购进、销售的书证。
7、供货商提供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报告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渠道正规合法的书证。
8、农户韦海良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合法身份的书证。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予以确认,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2、罚款人民币1874.4元。
共计:人民币2274.4元。
187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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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