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裕鑫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海燕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82MA6DM5LE19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梅子坳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5
合同纠纷
仁怀市裕鑫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牵引电机有限公司
青阳县人民法院
2
2022-08-03
(2022)黔0382民初4202号
保险纠纷
仁怀市裕鑫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仁怀市人民法院
3
2022-06-14
(2022)黔0382民初25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仁怀市裕鑫建材有限公司
袁**,贵州锦诗成誉贸易有限公司
仁怀市人民法院
4
2022-06-14
(2022)黔0382民初25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仁怀市裕鑫建材有限公司
贵州锦诗成誉贸易有限公司,x**
仁怀市人民法院
5
2022-06-02
(2022)黔0382民初25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仁怀市裕鑫建材有限公司
贵州锦诗成誉贸易有限公司,袁**
仁怀市人民法院
6
2022-05-12
(2022)黔0382民初25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仁怀市裕鑫建材有限公司
张**
仁怀市人民法院
7
2022-02-25
(2022)黔03民特21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仁怀市裕鑫建材有限公司
谭**,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怀应急罚﹝2024﹞010-1号
仁怀市裕鑫建材有限公司所属的“仁怀市裕鑫建材有限公司梅子坳砂石厂”存在下列行为:1.企业将高架钢板库建设项目外包,但合同内容签订安全生产事故免责协议,企业未履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和协调责任; 2.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不规范(如1月7日隐患台账中,隐患内容记录为“消防设施”),且未向员工通报;3.未如实记录培训教育情况,未对《硬措施》进行培训教育,参加培训人员存在代签嫌疑,且部分员工考核弄虚作假(如挖机工毛航); 4.配电房入口未悬挂“高压危险禁止入内”警示标志。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仁怀市裕鑫建材有限公司所属的“仁怀市裕鑫建材有限公司梅子坳砂石厂”存在下列行为:1.企业将高架钢板库建设项目外包,但合同内容签订安全生产事故免责协议,企业未履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和协调责任; 2.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不规范(如1月7日隐患台账中,隐患内容记录为“消防设施”),且未向员工通报;3.未如实记录培训教育情况,未对《硬措施》进行培训教育,参加培训人员存在代签嫌疑,且部分员工考核弄虚作假(如挖机工毛航); 4.配电房入口未悬挂“高压危险禁止入内”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840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84000.00元
仁怀市应急管理局
2024-08-28
2
仁怀应急罚﹝2024﹞010-2号
你公司所属的仁怀市裕鑫建材有限公司(盐津街道梅子坳砂石厂)存在:“企业将高架钢板库建设项目外包,但合同内容签订安全生产事故免责协议,企业未履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和协调责任”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你公司所属的仁怀市裕鑫建材有限公司(盐津街道梅子坳砂石厂)存在:“企业将高架钢板库建设项目外包,但合同内容签订安全生产事故免责协议,企业未履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和协调责任”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主要负责人罗光财作出处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仁怀市应急管理局
2024-08-28
3
仁怀应急罚﹝2023﹞039号
该企业存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发生变化,未及时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该企业存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发生变化,未及时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仁怀市应急管理局
2023-10-10
4
仁卫职罚字﹝2023﹞520382第02号
1、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2、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的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申报;3、未按照规定进行每年至少一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4、劳动者李玉、吴国莲未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上岗;5、未书面告知劳动者所在岗位存在的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真实情况及其后果;6、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和督促,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未佩戴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降噪耳塞或耳罩)。
警告 , 罚款 罚款金额: 80000 元
80000.00元
仁怀市卫生健康局
2023-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