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黄桂珍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桂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28MA4D7H0G1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长阳渔峡口镇枝柘坪村五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阳市监处罚〔2023〕51号
当事人经营仁和筋骨祛痛贴 、“仁和”牌胶原蛋白肽酵素植物发酵饮料时宣传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当事人经营仁和医用冷敷贴时超出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进行广告宣传,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之规定。综上所述,当事人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超出备案说明书范围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构成了发布禁止性规定的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经授权,在其店铺门头使用“仁和”注册商标和图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店铺门头突出使用“仁和”注册商标和图案,构成对上述商标的商标性使用,该商标性使用会使相关公众对销售商的身份产生误认,误认为原告与商标权人之间存在授权经销商或其他关联关系,从而不适当地利用了积累在商标之上的商业信誉,超出了合理使用的限度,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损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之规定,构成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发布禁止性规定的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关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予以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在我县渔峡口镇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25000元。 当事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予以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在我县渔峡口镇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35000元。
35000.00元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