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创想天成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雷亚雄 | 注册资本:1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081974025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洪山区吴家湾邮科中路湖北民营高科技综合楼1栋12层06号-3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28
(2026)鄂0106民初16964号
产品责任纠纷
冯**
武汉创想天成贸易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
2022-04-28
(2022)鄂01知民初168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深圳市威通电子有限公司
武汉创想天成贸易有限公司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8-10
(2026)鄂0106民初16964号
产品责任纠纷
冯**
武汉创想天成贸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191号
经查明,当事人 2013 年 11 月 18 日注册成立,在洪山区鲁磨路6号华中科技大学紫菘教师公寓C栋1608室从事3C数码产品销售等活动,2023 年 6 月 20 日当事人办理地址变更,变更到洪山区吴家湾邮科中路湖北民营高科技综合楼1栋12层06号-3继续从事3C数码产品销售等活动。
另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3C数码产品销售等活动,在线上和线下都进行销售,主要进行线上销售。线上销售平台为“得物”平台(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且当事人与其签署了平台商户入驻协议。
当事人主要通过“得物”平台进行宣传推广。当事人与“得物”平台(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得物推”推广服务协议。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得物推”在平台上为销售的商品进行线上推广,于2025 年 9 月到2026 年 3 月针对产品“绿联10000mAh自带线移动电源PB526”进行了推广,推广内容主要是商品的相关信息和宣传图片等。产品标题为:绿联充电宝10000毫安22.5W大容量超薄便携快充移动电源PB526,详情页的宣传图上显示“22.5W 快充适用华为设备”“真兼容全能派22.5W满速快充 苹果、安卓一充兼容”等,推广费用为1063.74元。
根据涉案产品PB526的功率测试报告,该充电宝是苹果20W快充、安卓22.5W快充。且产品外包装上产品名称为“20W自带线快充移动电源”。当事人在商品信息界面及部分宣传图中以局部参数(22.5W)作为宣传,其所做引人误解的宣传属于影响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移动电源的关键内容,且因上述行为引发消费者江贤以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上半年作出(2025)鄂0111民初2338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当事人"未尽到经营者提供信息应当真实、全面的义务,其所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属于影响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移动电源的关键内容""以局部参数作为宣传,会对消费者产生误解",判决当事人退还消费者购货款79元、支付惩罚性赔偿500元,并责令删除违法宣传内容或下架案涉商品网络销售链接。另关于客服回复“不支持安卓快充、仅支持苹果快充”以及对于两款充电宝PB526和PB507的区别回复有误,当事人称系客服个人经验不足所致。举报人举报当事人号称旗舰店实则是专营店、产品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等行为,举报人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核实,未发现当事人有举报人举报的违法情形。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罚款 3200元。
32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