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丝路名珠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阿依斯曼·阿布都瓦依提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3MACHC5E618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英吉沙县新市路28号(盛元大酒店三层右边)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英市监处罚〔2025〕123号
当事人在日常经营中,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导致出现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过程控制等问题,过期食品货值金额291.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因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票据及记录,该产品在超过保质期后销售数量无法证实,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四种食品。
3、处1000元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