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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加尤镇佳益多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敏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027MA7B3QRU46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百色市凌云县加尤镇场坝屯三组六号22、23、24铺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凌市监处罚﹝2023﹞21号
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罚款
5000.00元
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0
2
凌市监处[2023]2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31日从凌云县姚家百杂批发部购进上述统一奶茶2件,购进价格40元/件,24盒/件,故购进单价为1.67元/盒。当事人确认的销售价格为2.5元/盒,被扣押5盒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为12.5元。由于当事人没有建立销售台账,本局无法查证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销售的数量,违法所得无法确认。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从事食品经营主体资格; 2.本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3.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4.《授权委托书》、经营者李敏华、被委托人潘锡师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授权委托的事实;5.本局对潘锡师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6.本局对当事人制发的《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本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万元#
5000.00元
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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