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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穗县穗晨台球休闲中心(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承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24MADQYAUJ32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文笔街道物流城旁九号地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市监处[2025]108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5日三穗县烟草专卖局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据复制(提取)单5张,证明当事人存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2.2025年8月28日,三穗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材料12份,共12页,证明当事人所经营烟草制品的明细和价值; 3.2025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管理员陈建均作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烟草制品的事实及来源、销售情况; 4.三穗县壹号乔氏台球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杨舒国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者陈建均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委托授权情况和委托事项。 本局于2025年9月1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市监罚告〔2025〕第10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到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罚款0.013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32.00元
黔东南州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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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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