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市神河镇名剪理发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钟议恒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928MA70KGJM38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市神河镇神河社区二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旬阳市监处罚〔2024〕3号
经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合法有效,化妆品经营使用市场主体资格合法。当事人对本局执法人员的上述现场检查事实予以确认。本局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上述漂浅剂和冷烫液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依法认定为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该化妆品与其他未过期的化妆品混放在同一货架上,未下架单独存放于有标识的不合格区域或场所,存放位置未标明“不合格产品”等字样标识,当事人对上述事实表示认可。当事人对于按照化妆品相关法规规定,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不能继续使用表示认可。当事人因对化妆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了解不多,疏忽大意,未对其经营的化妆品进行定期检查,未及时发现过期化妆品并及时进行处理导致其经营的上述批次已经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继续摆放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待使用。当事人陈述上述化妆品过期后未使用,均在使用期限内使用的,但其没有相关凭证予以证明。再查,当事人陈述其使用的上述化妆品都是从安康美容美发用品店购进的,具体店名记不清了。景红达发用漂浅剂2020年后半年购进1盒,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购进价:40元/盒;维彩莉冷烫液2019年购进1盒,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购进价:80元/盒,因为上述化妆品是和其他化妆品配合使用,收取的还有人工费用,销售(使用)价格无法计算。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查验留存供货方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购进票据、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虽本局现场检查时施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化妆品经营者购进化妆品时,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当事人2019、2020年购进上述化妆品时,当时施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版)等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化妆品经营者购进化妆品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按照“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所以,对当事人上述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不予追究。又查,本局现场检查和案件调查时,当事人均不能提供其营的上述过期化妆品的购进和使用记录等凭证,导致本局对当事人使用的上述过期化妆品的违法所得和货值无法查实,只能按其陈述及待使用的过期化妆品购进价、数量予以认定。故,当事人涉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为86.7元。
结合本案实际,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发用漂浅剂1/6瓶,冷烫液1盒;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旬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5
2
旬市监处罚〔2024〕3号
2023年10月27日,本局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使用)的景红达发用漂浅剂1盒和维彩莉冷烫液1盒已超过使用期限。2019年和2020年当事人购进涉案该化妆品虽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当时施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版)等法规、规章对此没有规定,依照“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当事人前述行为不予追究。当事人不能提供其使用的该涉案化妆品的购进和销售记录等相关凭证,导致涉案违法所得和货值无法查实,只能依其陈述及库存待使用的化妆品数量予以认定。故,涉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为86.7元。
1.没收扣押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发用漂浅剂1/6瓶,冷烫液1盒;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旬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