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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市爰诺精品酒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81MAE0UCG86J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北横七道街利鑫名苑小区4号楼1号商服(住所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6〕20号
经过现场检查和对当事人杨宵的询问,可以认定当事人自行配制化妆品。当事人在接受询问调查时对该违法行为表示认可,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当事人自行配制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自愿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具有积极配合调查的态度。案发后,在执法人员要求下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改正。能够提供涉案产品的进货来源凭证以及质量检测报告。以上因素符合《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及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规定的“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不是目的,目的是让当事人在处罚中吸取教训,守法经营,本局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5000.00元
-
2026-04-24
2
安市监处罚〔2026〕12号
经过现场检查和对当事人杨宵的询问,可以认定当事人自行配制化妆品。当事人在接受询问调查时对该违法行为表示认可,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10000.00元
-
2026-04-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