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景辉煌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姚景元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326MA6XKYA97U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街道金平巷新盛家园西二排1单元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眉市监处罚﹝2026﹞27号
2026年1月30日,本局接到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20260001),情况为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29日对宝鸡市高新区新超美家超市销售的当事人委托郑州顶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的规格为1.5L/瓶的“猕乡缘”猕猴桃果肉果汁饮品(以下简称:该饮品)依法进行了抽样,抽样单编号:DBJ26610300761930381,样品数量:10瓶(备样数量:3瓶),“该饮品”标注生产日期为 2025年12月02日,标注保质期为12个月,标注执行标准:GB/T 31121;随后,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宝鸡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对抽样样品进行了检验。2026年1月27日,宝鸡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NO:C2026SJ0014),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情况见《检验报告》第2页不合格项目)。当日,本局决定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该饮品”抽样样品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住所)依法进行了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眉县首善街道金平巷新盛家园西二排1单元,经营场所未发现有涉案批次的“该饮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称已销售完毕,并提供了日期为2025年12月5日、盖有郑州顶真食品有限公司出库专用章、收货人为当事人的《销货清单》,该清单显示数量为105件、单价为18元、总金额为1890元。2026年2月3日, 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并表示立即整改,同时请求本局从轻处罚。2026年3月11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陕西秦景辉煌商贸有限公司整改报告》,说明了当事人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下一步工作措施,表示当事人已整改完毕、整改到位,保证今后将严格守法经营,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确保经营行为规范合法。经查,2024年5月3日,当事人委托郑州顶真食品有限公司加工“该饮品”,并签订了代加工合同,当事人提供猕猴桃果肉原料,其它原料和包材委托郑州顶真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因宝鸡客商需要一批猕猴桃果肉果汁饮品,当事人就将储存在郑州顶真食品有限公司的100公斤猕猴桃果肉委托郑州顶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了该批“该饮品”,共105件每件6瓶,提货价格每件18元,共支付郑州顶真食品有限公司货款1890元,案发时该批“该饮品”已销售完;随后,当事人将105件每件6瓶共计630瓶,以每瓶7元销售价格,销售金额共计441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252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本局拟决定:没收你单位违法所得2520元;对你单位处以罚款30000元,罚没款合计32520元。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本局拟决定:没收你单位违法所得2520元;对你单位处以罚款30000元,罚没款合计32520元。
30000.00元
宝鸡市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