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西冠华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10+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方良坤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702MA5NHHQ1XG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进港公路西面(大田工业集中区)20-21号商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17
(2023)粤07民终290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
梁**,杨**,广西冠华物流有限公司,罗**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8-22
(2022)桂0702民初2527号
追偿权纠纷
广西冠华物流有限公司
谭**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3
2022-08-21
(2022)桂0702民初2527号
追偿权纠纷
广西冠华物流有限公司
谭**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1-20
(2024)桂0702民初3877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广西冠华物流有限公司
梁**
裁判文书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2
2024-10-30
(2024)桂0702民初3877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广西冠华物流有限公司
梁**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云交罚﹝2026﹞522044号
2025年11月20日11时22分,张培亨驾驶桂NB7803/桂NAR68挂危运货车途经S14汕湛高速河头南收费站出口时被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张培亨出示其从业资格证、押运员冯连芳的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危险废物电子联单、安全卡,现场不能出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经检查,该车装载的货物是含油金属屑(HW08-900-200-08)袋包装货物,属固态危险废物。张培亨自述本趟车和押运员冯连芳受广西冠华物流有限公司安排执行从广州增城区装载含油金属屑(HW08-900-200-08)(危险货物类别是9类)运至湛江市的运输任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因公司没有制作提供给其,所以现场不能出示。经核查,桂NB7803/桂NAR68挂危运车在营运状态,所属业户是广西冠华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经营范围包含有:危险货物运输(9类)。当事人使用桂NB7803/桂NAR68挂车运输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现场检查笔录、道路运输证、车辆照片、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照片、执法信息系统查询截图等证据为证。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2000.00元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15
2
粤肇交罚﹝2025﹞00648号
2025年11月19日04时34分,当事人广西冠华物流有限公司聘请的驾驶员韦克红驾驶桂ND3559/桂AD179挂重型6轴货车由广西大化县往广东佛山顺德方向行驶,途经肇庆市端州区G321线K101+900M时,经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上传的超限车辆检测数据单显示该车执法总重为57.87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确认该车车货限载值为49.000吨,超限值为8.87吨,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当事人未经许可使用车辆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有超限车辆检测数据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
4000.00元
肇庆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26
3
粤肇交罚﹝2025﹞00647号
2025年06月04日04时26分,当事人广西冠华物流有限公司聘请的驾驶员韦克红驾驶桂ND3559/桂AD179挂重型6轴货车由广西大化县往广东佛山顺德方向行驶,途经肇庆市端州区G321线K101+900M时,经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上传的超限车辆检测数据单显示该车执法总重为51.66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确认该车车货限载值为49.000吨,超限值为2.66吨,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当事人未经许可使用车辆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有询问笔录、超限车辆检测数据单等证据证实。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1000.00元
肇庆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26
4
桂那交罚﹝2025﹞11140005号
2025年11月14日00时35分,那坡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廖正洪、科彩霞在G359线K1105+200巡查时发现,驾驶员黄赞驾驶牌号为桂ND5255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桂NX259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涉嫌在公路上超限运输。经执法人员于那坡海凤大地磅对该车辆进行勘验检查、过磅检测和对该车驾驶员黄赞调查询问,证实:该车辆为6轴,共22轮,经称重检测该车车货总重为64.82吨,超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规定的限定标准15.82吨,超限率为32.28%。该车运输货物为木头,起止地为德龙至贵港,车辆所有人均是广西冠华物流有限公司。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0元
500.00元
那坡县交通运输局
2025-11-14
5
桂0702交罚〔2025〕0264号
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16800.00元
浦北县交通运输局
2025-10-27
6
粤湛廉交罚﹝2025﹞04595号
广西冠华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桂NC1708车辆于2025年07月19日02时53分在廉江市合江桥路段行驶至国道G325线K508+410M至K508+470M处擅自超限行驶,我局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的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执法总重50580千克,限载标准为49000千克,已超限1580千克,以上事实,有非现场检测单、车辆基本信息、图片资料、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本机关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500.00元
廉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30
7
桂0801交罚﹝2025﹞0718号
2025年09月19日00时29分,桂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黄涛,李振武(执法证号分别为20080117046,20080117108)经行政检查,在桂平市桂金线路段发现,张若宇驾驶广西冠华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桂N98916桂RM677挂车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该车辆主车车型为铰接列车,品牌型号为LZ4253H5DB、ZJV9400GXHJM,车轴和车轮情况:6轴22轮,运输货物为水泥,属可解体物品,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64.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49吨,超出限值15.50吨,超限率31.63%。
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
7500.00元
桂平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22
8
粤封交罚﹝2025﹞00399号
2025年05月19日02时07分,当事人广西冠华物流有限公司聘请的驾驶员韦敏扬驾驶桂ND7333/桂NDS08挂重型6轴货车由广西南宁市往广东肇庆市方向行驶,途经封开县S266线西江大桥监测点(地址:封开县S266线西江大桥监测点(S266线K4+245m))时,经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上传的超限车辆检测数据单显示该车执法总重为50.301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确认该车车货限载值为49.000吨,超限值为1.301吨,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当事人未经许可使用车辆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有询问笔录、告知函、非现场检测单、治超非现场检测证据信息表、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等证据。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500.00元
封开县交通运输局
2025-08-29
9
粤封交罚﹝2025﹞00398号
2025年06月12日05时02分,当事人广西冠华物流有限公司聘请的驾驶员韦敏扬驾驶桂ND7333/桂NDS08挂重型6轴货车由广西南宁市往广东肇庆市方向行驶,途经封开县S266线西江大桥监测点(地址:封开县S266线西江大桥监测点(S266线K4+245m))时,经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上传的超限车辆检测数据单显示该车执法总重为54.549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确认该车车货限载值为49.000吨,超限值为5.549吨,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当事人未经许可使用车辆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有询问笔录、告知函、非现场检测单、治超非现场检测证据信息表、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
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
2500.00元
封开县交通运输局
2025-08-29
10
粤封交罚﹝2025﹞00400号
2025年06月17日03时08分,当事人广西冠华物流有限公司聘请的驾驶员韦敏扬驾驶桂ND7333/桂NDS08挂重型6轴货车由广西南宁市往广东肇庆市方向行驶,途经封开县S266线西江大桥监测点(地址:封开县S266线西江大桥监测点(S266线K4+245m))时,经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上传的超限车辆检测数据单显示该车执法总重为50.175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确认该车车货限载值为49.000吨,超限值为1.175吨,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当事人未经许可使用车辆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有询问笔录、告知函、非现场检测单、治超非现场检测证据信息表、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500.00元
封开县交通运输局
2025-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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