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陈院镇新福亿家购物中心(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侯璐璐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1221MADNLYTM3P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陈院镇陈家大庄村六组5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市监罚〔2026〕12号
经查,当事人进购销售的散装食品“方集老面猫耳朵形状糕点(香辣味)”能够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供货方资质及进货票据。票据显示该批次产品于2025年11月26日生产,2025年12月22日购进,保质期120天,检查时未超过保质期。因散装食品从业人员未及时更新食品标示签及产品合格证明,导致上架销售散装食品的食品标示签生产日期过期,2026年2月13日被本局依法扣押。现已查明该食品未超过保质期,不影响食品安全,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明文件)。”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储存散装食品,应当在储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给予责令改正的要求,2026年2月27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由于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5日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发现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下达过《责令整改通知书》(成市监改〔2025〕1118-01号),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9日提交未进货查验整改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也于2025年11月21日进行了有因核查,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再次检查时又发现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不足半年属于“拒不改正”的情形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当事人拒不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对成县陈院镇新福亿家购物中心(个体工商户)进行了:
1.警告;
2.罚款:金额600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
6000.00元
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