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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福荣源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婷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4MA7LMYEU6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竹溪县城关镇观音阁村四组(宜家园小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6〕104号
经查明,上述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是2024年12月左右在竹溪县王道军干货店购进,共购进2盒,购进价:1.1元/盒,圣味轩菌菇粉(复合调味料)是2025年8月左右在网上购进,共购进1罐,购进价:15元/罐,上述两种食品均用于炒菜调料使用,不单独销售。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溪市监限提〔2026〕78号),要求当事人在三日内向本局提供上述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圣味轩菌菇粉(复合调味料)的供货方资质证明、进货票据或记录、使用记录。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供上述材料。根据以上调查信息,认定当事人经营上述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圣味轩菌菇粉(复合调味料)的货值金额为16.1元,因当事人未建立使用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警告。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300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1盒、圣味轩菌菇粉(复合调味料)1罐:已开封使用); 3、罚款3000元。
3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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