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林县佳选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029MA5PCA5K7M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田林县六隆镇供央村(广西现代宏运运输有限公司六隆客运站出租场地)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田市监处罚[2023]102号
2023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经营的田林县佳选超市燃气灶具货架上现场发现有2个品种共2台未设有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等执法文书,拍照固定现场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扣押上述家用燃气灶具,并于2023年5月31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田林县佳选超市位于田林县六隆镇供央村(广西现代宏运运输有限公司六隆客运站出租场地),门上方悬挂有“佳选超市入口”字样招牌,经营面积约780平方米,当事人办理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上述未设有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还与其它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家电摆放在销售货架上用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有消费者在选购商品,田林县佳选超市处于营业状态。我局于2023年6月1日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田市监限提〔2023〕102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相关证据。上述家用燃气灶具是当事人从南宁购进,名称、购进数量、执行标准和对外销售价如下:1.名称:多丽夫人家用燃气灶,型号:家用DL-F32双炉,数量:1台,销售价格:**元/台,执行标准:GB16410-2007;2.名称:多丽夫人家用燃气灶,型号:家用DL万意款彩钢-F53双炉,数量:1台,销售价格:**元/台,执行标准:GB16410-2007/GB30720-2014。当事人进货时索要了相关票据,但因保管不善,票据已遗失。当事人确认自己对外销售的上述家用燃气灶具实物无熄火保护装置,其对我局处理上述有关产品无争议。当事人事先不知道上述未设有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主观无故意。至我局依法扣押上述家用燃气灶具时止,当事人尚未销售出去。经计算,当事人涉嫌对外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家用燃气灶具的货值金额为308元,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07)5.3.1.12款规定“所有类型的灶具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这款规定作为判定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二)2023年5月31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品清单原件各一份,这份材料用于固定现场发现的涉嫌对外销售未设有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以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三)2023年5月31日,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照片8张,这些照片用来证实现场检查和现场证据固定等情况;(四)2023年5月31日,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这份材料证实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基本情况;(五)2023年6月14日,当事人提供管理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这份材料证实管理员身份信息的基本情况;(六)2023年5月31日,当事人提供委托书原件一份。(七)2023年6月14日,当事人提供《六隆客运站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八)2023年5月31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这份材料证实当事人经营的田林县佳选超市已具备经营家用电器零售的资质条件;(九)2023年6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田市监限提〔2023〕102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
罚款0.030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万元#
308.00元
田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