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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禹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定禹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24MA77AETU9R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朝阳辖区石化大道6号凯旋公馆4栋2层0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0-19
2023-08-11
(2023)新3226民初8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和田县罕艾日克镇顺路运输部、巴州禹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税稽稽罚(2025)5号
(一)增值税方面 经检查组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原工地负责人等人进行询问,并调取银行流水以及查阅你单位提供的支付截图、相关合同、情况说明,用油明细等资料,同时前往第三方进行取证核实,你单位取得新疆昆仑信达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发票代码6500192130,发票号码02189626-02189643,货物名称:0#车用柴油(Ⅵ)、35#车用柴油(Ⅵ)、92#车用汽油(Ⅵ)、金额合计1,769,911.48元,税额合计230,088.52元,价税合计2,000,000.00元;取得了新疆昆仑信达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月开具的6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500193130,发票号码02299692~02299718、02300141、02300184~02300192、02320199~02320221、02320287~02320291;取得了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开具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500192130,发票号码05862613~05862625,货物名称:车用柴油(Ⅵ),金额合计1150442.54元,税额合计149557.46元,价税合计1300000元。 通过调查,你单位在明知销售方与开票方不一致的情况下,仍然取得销售方提供的第三方开具的发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之规定,你单位取得上述96份发票,均进行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625309.82元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
2025-01-24
2
巴税稽罚(2025)5号
(一)增值税方面 经检查组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原工地负责人等人进行询问,并调取银行流水以及查阅你单位提供的支付截图、相关合同、情况说明,用油明细等资料,同时前往第三方进行取证核实,你单位取得新疆昆仑信达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发票代码6500192130,发票号码02189626-02189643,货物名称:0#车用柴油(Ⅵ)、35#车用柴油(Ⅵ)、92#车用汽油(Ⅵ)、金额合计1,769,911.48元,税额合计230,088.52元,价税合计2,000,000.00元;取得了新疆昆仑信达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月开具的6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500193130,发票号码02299692~02299718、02300141、02300184~02300192、02320199~02320221、02320287~02320291;取得了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开具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500192130,发票号码05862613~05862625,货物名称:车用柴油(Ⅵ),金额合计1150442.54元,税额合计149557.46元,价税合计1300000元。 通过调查,你单位在明知销售方与开票方不一致的情况下,仍然取得销售方提供的第三方开具的发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之规定,你单位取得上述96份发票,均进行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625309.82元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