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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双凤镇新湖好比家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径注册资本:5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20585MA1PLXABXR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太仓市双凤镇新湖迎春路20-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6-21
(2023)苏0585民初460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太仓市双凤镇新湖好比家超市
太仓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0-30
2017-10-12
(2017)苏0585民初414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4142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双凤镇新湖好比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太市监处罚〔2025〕0154号
当事人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及日用品销售。2024 年 8 月 6 日,当事人从太仓市城厢镇仔仔食品商行进货 1 件 12 盒杨掌柜高人拉面(山椒肥牛味+卤蛋,生产日期:2024 年 06 月 16 日,保质期:8 个月,净含量:面饼+配料 166 克)用于店内销售,进货价格为 54 元/件,折合 4.5 元/盒,销售价格为 6 元/盒。2025 年 2 月 20 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线索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货架上待售的 1 盒上述杨掌柜高人拉面(山椒肥牛味+卤蛋,生产日期:2024 年 6 月 16 日,保质期:8个月,净含量:面饼+配料166克)已超过保质期,另外 9盒杨掌柜高人拉面(生产日期:2024 年 9 月 18 日,保质期:8 个月,净含量:面饼+配料166克)未超过保质期。  2024 年 5 月 20 日,当事人从太仓市城厢镇仔仔食品商行进货 1件 40 袋国圆超辣火鸡点心面(生产日期为 2024 年 4 月 23 日,保质期 6 个月)用于店内销售,进货价格为 35 元/件,折合 0.875元/袋,销售价格为 1.5 元/袋。2025 年 2 月 20 日,投诉人从其店内购买了 2 袋上述批次的国圆超辣火鸡点心面,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2025 年 2 月 20 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线索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货架上有待售的售价为1.5元的国圆超辣火鸡点心面。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收到同一投诉人针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国圆超辣火鸡点心面 2 袋的同一事件的 2 次投诉,当事人确认系其销售。  当事人店内设置的收银系统无法查看已售出商品的生产日期,故无法查实其他已售出杨掌柜高人拉面及国圆超辣火鸡点心面在销售时是否超过保质期。本案的货值金额以案发时尚存超过保质期的 1 盒杨掌柜高人拉面及被投诉的 2 袋超过保质期的火鸡面计算,货值金额为 9 元,违法所得为 1.25 元。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对货架上的食品进行了清理,并设置了临期食品存放处,确保不再出现在售食品超过保质期的情况。
罚款金额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5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500.00元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4
2
太市监处罚〔2023〕00441号
2023 年 5 月 6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其销售货架上发现 13 瓶饮料已超过保质期,其中:1.生产日期为 20220317 的“娃哈哈 AD 钙乳酸菌饮料”2 瓶,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从太仓市沙溪镇万事隆食品商行购进,共购进 1 箱(15 瓶),进货价 55 元/箱;2.生产日期为 20220703 的“娃哈哈 AD 钙奶饮料”3瓶,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从太仓市沙溪镇万事隆食品商行购进,共购进 3 箱(15 瓶/箱,共 45 瓶);3.生产日期为 20220724 的“娃哈哈 AD 钙乳酸菌饮料”4 瓶、生产日期为 20220722 的“娃哈哈胶原蛋白肽 AD 钙奶饮料”3 瓶,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从太仓市沙溪镇万事隆食品商行购进,各购进 1 箱(15 瓶/箱,共 30 瓶),进货价均为 55 元/箱;4.生产日期为 20211019 的“娃哈哈 AD 钙乳酸菌饮料”1 瓶,因进货时间距今较长,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当事人称也是从太仓市沙溪镇万事隆食品商行购进,购进 1 箱共 15 瓶,进货价为 55 元/箱。涉案的“娃哈哈 AD 钙奶饮料”(生产日期:20220703)3 瓶、“娃哈哈 AD 钙乳酸菌饮料”(生产日期:20220724)4 瓶、“娃哈哈 AD 钙乳酸菌饮料” (生产日期:20220317)2 瓶、“娃哈哈 AD 钙乳酸菌饮料”(生产日期:20211019)1 瓶、“娃哈哈胶原蛋白肽 AD 钙奶饮料”(生产日期:20220722)3 瓶,合计 13瓶饮料超过保质期后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仍摆放在经营场所货架上销售,未售出,售价均为 5 元/瓶,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批次食品的销售记录,无法确定已销售的涉案批次食品的具体情况。因无法查实已售食品在售出时是否超出保质期,故本案的货值金额以案发时尚存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计算,货值金额共计 65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涉案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后仍予以销售的行为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罚款金额65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650.00元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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