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交通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海鹏 | 注册资本:100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2730786754M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桃源春晖小区22栋115号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24
(2023)吉0323民初38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岳**
长春交通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易**,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长春中心公司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2-08-10
(2021)桂0304民初97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
长春交通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盈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x**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3
2022-08-10
(2021)桂0304民初97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
孙**,赵**,陈*,长春交通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赵*,吴**,刘**,丁**,吉林省盈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4
2022-03-22
(2021)桂0304民初97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
吴**,吉林省盈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赵**,孙**,赵*,丁**,刘**,陈*,张**,长春交通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5
2022-02-21
(2021)桂0304民初94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
张**,刘**,张**,任*,王*,长春交通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丁**,刘**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6
2019-11-26
(2019)吉0105民初253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孔**,长春交通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开发区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1-18
(2024)桂0304民初59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
张**,何*,于*,吉林省骏通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长春交通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2
2022-06-26
(2021)桂0304民初97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
吉林省盈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长春交通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吴**,孙**,张**,刘**,陈*,丁**,赵*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30
2019-11-26
(2019)吉0105民初253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与孔**、长春交通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开发区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006.33元
民事案件
2
2014-09-17
2014-09-17
(2014)朝民初字第1668-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长春交通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黑0206交罚(2025)013号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壹仟元
1000.00元
富拉尔基区交通运输局
2025-06-29
2
川630415交罚﹝2024﹞0007号
2024年04月11日12时0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芶毫聪(23000017861),邹楠(23000017864)在四川省都江堰市G4217蓉昌高速都江堰西收费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马海东、李连友驾驶长春交通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属吉AP6844大型普通客车实施从长春到九寨沟的包车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号为220102100091。长春交通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具有包车旅客运输的经营资质。该趟运输持有长春到九寨沟的包车客运标志牌,编号为吉运包字A0014952号,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途经地为北戴河,开封,武当山,九寨,成都,西安,都江堰,阿坝州,客运标志牌载明驾驶员为孙晓光、姚爱军。该车实际驾驶员与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事项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不按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包车合同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包车客运标志牌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给予长春交通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4-04-11
3
吉长交罚﹝2023﹞220100010105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长春市交通运输局
2023-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