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盛达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学梅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2921MA0PR9QG86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广丰园住宅小区2-1-1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左市监处罚〔2025〕129号
2017年7月,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阿福粮油加工厂开始生产销售“腰坝滩”牌纯胡麻油,该胡麻油上市至今从未改变过商品包装装潢及标识标签。2023年至2025年8月,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地区10家主要大中型超市销售的食用胡麻油总量约为85214桶,其中上述“腰坝滩”牌胡麻油销量约为27464桶,约占本地区胡麻油销售总量的32.23%。“腰坝滩”牌胡麻油在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地区的胡麻油市场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和商品影响力。“腰坝情”牌胡麻油主要经销商为阿拉善盟心连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阿拉善盟心连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天盛分公司,自2025年7月13日出售以来,合计销售了1443桶,占2025年1-8月胡麻油销售总量6.59%,占2023年至2025年8月胡麻油销售总量1.69%。
2017年8月,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李四粮油店(经营者杨学梅)开始在巴彦浩特镇地区销售“腰坝滩”牌胡麻油,2018年3月,当事人阿拉善盟盛达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杨学梅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当事人成为“腰坝滩”牌胡麻油巴彦浩特镇地区的销售代理。2024年9月,当事人取得了“腰坝情”注册商标,2025年6月,当事人委托宁夏鼎裕植物油有限公司负责“腰坝情”产品外观包装设计,同时向该公司提供了“腰坝滩”牌胡麻油的产品标签,经双方多次协商,最终确定将“腰坝滩”胡麻油产品标签中的蒙文删除,“纯胡麻油”改为“胡麻油”,厂名、厂址、联系方式等文字信息进行改动后,其余包装装潢完全采用“腰坝滩”牌胡麻油的产品标签设计。2025年7月1日,当事人和宁夏鼎裕植物油有限公司签订了《食用油委托代加工合同》,委托宁夏鼎裕植物油有限公司生产加工“腰坝情”牌系列食用油,并约定由该公司负责首批印制上述“腰坝情”牌胡麻油的产品标签,共5000张(其中5L装4000张,1.8L装1000张)。至2025年8月18日,当事人以80元/桶(5L装)和30元/桶(1.8L装)的价格委托宁夏鼎裕植物油有限公司生产了6批次共2750桶“腰坝情”牌胡麻油,其中1.8L装的150桶,5L装的2,600桶。2025年7月14日,当事人开始在阿左旗巴彦浩特镇地区上市销售“腰坝情”牌胡麻油,批发价格为85元/桶(5L装)和36元/桶(1.8L装),市场零售价格为89元/桶(5L装)和38元/桶(1.8L装)。上述“腰坝情”牌胡麻油除无蒙文标识、“纯胡麻油”改为“胡麻油”、厂名厂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文字信息与“腰坝滩”牌胡麻油存在区别之外,其余包装装潢及标识标签和“腰坝滩”牌胡麻油完全一致。
至案发时,当事人共售出上述“腰坝情”牌胡麻油2742桶,其中5L装2597桶,1.8L装145桶,剩余3桶5L装、5桶1.8L装的“腰坝情”牌胡麻油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生产销售标识与“腰坝滩”牌纯胡麻油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近似“腰坝情”牌胡麻油的货值金额共计226400元,获利13855元。
2025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后,当事人意识到仿冒他人商品包装装潢的行为不当,立即停止生产加工“腰坝情”牌胡麻油,并积极主动的开展了召回工作,截至9月6日,共召回5L装“腰坝情”牌胡麻油1260桶,1.8L装“腰坝情”牌胡麻油62桶,当事人向退货的消费者均附赠了纸巾等小礼品并当面表达了歉意。因当事人在召回“腰坝情”牌胡麻油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损失费用已远大于其生产销售所获利润,故应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经调解,2025年8月28日,当事人与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阿福粮油加工厂(经营者朱颖)达成并签订谅解协议,当事人同意不再生产“腰坝情”牌食用油,并愿意将其所注册的“腰坝情”商标所有权无偿转让给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阿福粮油加工厂(经营者朱颖),召回阿拉善左旗地区市场上的所有“腰坝情”牌食用油且保证不再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0000.00元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阿拉善左旗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阿拉善左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1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