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金叶子茶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金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302MA6N9XWR22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潇湘街道南江花园51-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曲麒处罚〔2023〕124号
经查,当事人2023年1月5日从位于麒麟区珠街街道小河湾村委会四组的麒麟区曲邻老酒坊购进一、品名:潺露高粱酒;采购了10件60瓶;二、品名:红雲醉酒;采购了2件12瓶;三、品名:曲邻红红雲醉露酒;采购了1件6瓶;三款酒共计采购了13件,价格都是270元每件;销售价格都是300元每件;其中潺露高粱酒对外销售4件,销售价格每件300元,销售收入1200.00元;除去成本销售收入120元;其中红雲醉酒当事人自己喝了1瓶,曲邻红红雲醉露酒当事人自己喝了11瓶;当事人采购的上述三款酒的标签未标注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储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应当标注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储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当事人的销售行为构成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拟决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曲麒)市监查扣字[2023]17011号。),做销毁处理。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佰贰拾圆整),上缴国库。
三、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大写:伍仟圆),上缴国库。
以上两项合计:5120.00元(大写:伍仟壹佰贰拾圆整),上缴国库。
5000.00元
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