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磐石市吉昌镇王娜中医内科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4MA15AFMN7R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磐石市吉昌镇吉昌大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综药处罚〔2024〕02024号
经查,上述涉案“丹红注射液”使用患者为赵桂英,现年65岁,因头晕严重、心脏不适,于2023年10月16日去当事人处看病,需注射“丹红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7天。因情况特殊,患者赵桂英先借当事人的“丹红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进行注射,待吉昌镇中心卫生院有“丹红注射液”时开药,再将其归还当事人。当事人给患者赵桂英诊疗未收取任何费用。 据吉昌镇中心卫生院《处方签》显示:患者赵桂英,于2023年10月21日开具“丹红注射液”20支、“氯化钠注射液”10袋;于2023年12月26日开具“丹红注射液”14支、“氯化钠注射液”7袋。共从吉昌镇中心卫生院开具“丹红注射液”34支、“氯化钠注射液”17袋,自2023年10月16日患者赵桂英在当事人处实际用“丹红注射液”16支、“氯化钠注射液”8袋,归还当事人“丹红注射液”16支、“氯化钠注射液”8袋。当事人将患者赵桂英归还药品与自备药品混放,至案发时止,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发现涉案“丹红注射液”3盒(每盒6支装,共计18支),未见吉昌镇中心卫生院开具《处方签》显示的“氯化钠注射液”。经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确认,涉案3盒“丹红注射液”(1盒生产批号:23072040,生产日期:2023.07.25;2盒生产批号:23072032,生产日期:2023.07.21)是吉昌镇中心卫生院通过合法途径购进的。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溯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4年1月15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磐石市吉昌镇王娜中医内科诊所涉嫌使用未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经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发现当事人注射室中共存放3盒“丹红注射液”,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药品的相关购进票据。我局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涉案“丹红注射液”使用患者为赵桂英,现年65岁,因头晕严重、心脏不适,于2023年10月16日去当事人处看病,需注射“丹红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7天。因情况特殊,患者赵桂英先借当事人的“丹红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进行注射,待吉昌镇中心卫生院有“丹红注射液”时开药,再将其归还当事人。当事人给患者赵桂英诊疗未收取任何费用。 经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确认,涉案3盒“丹红注射液”(1盒生产批号:23072040,生产日期:2023.07.25;2盒生产批号:23072032,生产日期:2023.07.21)是吉昌镇中心卫生院通过合法途径购进的。 综上所述,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丹红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的行为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 在案件办理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提供证据,且涉案药品可以提供《检验报告书》,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丹红注射液”3盒; 2.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