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县宏源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0121MA757KT44N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园林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大市监处罚〔2025〕9号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始与禹州市龙泉食品饮料厂取得联系,双方协定禹州市龙泉食品饮料厂发售新品时与当事人联系商定进货,次年,禹州市龙泉食品饮料厂发售“饮中情”牌大寚甜橙饮料新品。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6日从禹州市龙泉食品饮料厂以13元/件的价格购进了“饮中情”牌饮料170件(24瓶/件),该批饮料在包装装潢的色彩运用、图形选择和文字排列组合上与内蒙古大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出品的“大窑橙诺”近似,引人误认为是内蒙古大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商品。尔后,当事人向韭菜沟中心超市、城关镇杨师超市、泉沟村泉沟超市等经营主体以20元/件的价格销售了170件“饮中情”牌饮料,违法经营额34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有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经研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3400元罚款。
3400.00元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