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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巴香阁老火锅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廖天友注册资本:3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3MA60DWDF16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凯旋路16号附2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渝中市监处罚〔2024〕645号
经查明,重庆巴香阁老火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廖**在重庆市渝中区凯旋路16号附24号开有一火锅店,店铺招牌使用过渝都、陪都、杠老八、巴香阁等字号,其妻子龚**在马路对面开设另一家火锅店,该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00103MAABRLHJ3E,经营地址为重庆市渝中区凯旋路96号第一层。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凯旋路16号附24号,法定代表人为廖天友的重庆巴香阁老火锅有限公司主要用于接待客人;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凯旋路96号第一层经营者为龚**的火锅店主要用于存放资料以及部分食材,该店里设有可以看两边门店的监控,在重庆巴香阁老火锅有限公司客满情况下,会将客人带到该火锅店内就餐,该火锅店的底料、食材均由重庆巴香阁老火锅有限公司提供。出租车司机将客人送到重庆巴香阁老火锅有限公司火锅店处后,会通过微信向廖天友注册的微信号为y13251300318,微信名称为山大王13251300318的微信账号联系,告知顾客具体信息,廖**及其妻子龚**收到信息后会通过微信号为y13251300318,微信名称为山大王13251300318的微信账号回复出租车司机具体桌号,客人主要在重庆巴香阁老火锅有限公司火锅店就餐,在重庆巴香阁老火锅有限公司火锅店客满情况下会到对面龚**的火锅店就餐。客人用餐结束后,商家通过微信号为y13251300318,微信名称为山大王13251300318的微信账号告知出租车司机具体消费金额,最后商家通过微信号为L17172399966,微信名称为清一色(曾用名山大王好朋友)的微信账号向司机返还客人消费金额的45%。经查实,当事人通过微信(微信号为L17172399966)向出租车司机王某的微信共返点转账7次,合计返点133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利用出租车司机拉客到店消费并返还金额的商业贿赂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200000.00元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9
2
渝渝中市监处罚〔2024〕250号
现查明,当事人在实际经营美宁牌云腿午餐肉和渝美鲜牌脆皮肠的情况下,在点菜单上分别将之宣称为梅林午餐肉和双汇脆皮肠,实际经营的数量及金额暂无法确认。当事人已对点菜单进行整改。另查明,经营过程中,员工卿某、祝某某和肖某均接触了直接入口食品,但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现查明,当事人在实际经营美宁牌云腿午餐肉和渝美鲜牌脆皮肠的情况下,在点菜单上分别将之宣称为梅林午餐肉和双汇脆皮肠,实际经营的数量及金额暂无法确认。当事人已对点菜单进行整改。另查明,经营过程中,员工卿某、祝某某和肖某均接触了直接入口食品,但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综上,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决定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30,000.00元。
30000.00元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