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二强便利店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威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20MAC7CB7N3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景园C区33栋-2号门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9-19
(2023)鄂0192民初10992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易**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二强便利店经营部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风市监处罚〔2023〕2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底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购得“42度十五年陈酿白云边酒” (100元/瓶)24瓶、“45度二十年陈酿白云边酒” (280元/瓶)18瓶及剑南春白酒(320元/瓶)6瓶;同时,从东湖景园小区多个居民处通过回收礼品的方式,购得“53度二十年陈酿白云边酒” (330元/瓶)1瓶、52度天之蓝白酒(280元/瓶)4瓶、42度海之蓝白酒(100元/瓶)8瓶;以上白酒购进金额总计11190元。该批白酒外包装标注的注册商标分别为“白云边”、“天之蓝”、“海之蓝”及“剑南春”。白酒购入时,当事人未开具相应收据,也未查验销售方证照等资质。至案发时止,上述白酒仅有“45度二十年陈酿白云边酒”按照标价300元/瓶销售了3瓶,其它白酒 “42度十五年陈酿白云边酒”标价150元/瓶、“53度二十年陈酿白云边酒”标价360元/瓶、52度天之蓝白酒标价320元/瓶、42度海之蓝白酒标价130元/瓶、剑南春白酒标价390元/瓶没有售出,销售金额共计900元。参照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商品标价计算,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商品违法经营额为14020元。
另查,“白云边”、“天之蓝”、“海之蓝”及“剑南春”商标均是相应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注册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的“42度十五年陈酿白云边酒” 24瓶、“45度二十年陈酿白云边酒” 15瓶、“53度二十年陈酿白云边酒”1瓶、52度天之蓝白酒4瓶、42度海之蓝白酒8瓶及剑南春白酒6瓶;2.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零贰拾元(¥14020元)。
14020.00元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