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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张大长蔬菜摊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大长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1MA7HXG5T8D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西一村西一农贸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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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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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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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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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3〕230号
经查明,2023年4月7日,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芋头进行了抽检,张大秀在编号为XJC2333030330433090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签署名字。根据上述抽样单显示现场抽取样品数量1.08kg,其中备样0.5kg,销售单价20元/kg。根据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4月25日出具的报告编号为No:FL23040429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上述检验报告送达日止,当事人购进上述检测报告中的芋头1.08kg,全部销售完毕,进货价格为18元/kg,销售价格为20元/kg,总计销售额是21.6元,利润是2.16元,违法所得是2.16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芋头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于经营重金属等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农产品经营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的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四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经营重金属等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元,并处罚款1000元,上缴财政。??????????
10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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