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金凌新兴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安金平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00770773149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孝感市开发区航空路六合工业园特1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22
(2023)鄂0103知民初1510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孝感市金凌新兴食品有限公司,武汉三镇江城超市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2
2023-12-05
(2023)鄂0103知民初1510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孝感市金凌新兴食品有限公司,武汉三镇江城超市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3
2023-09-12
(2023)鄂09民终204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
孝感市金凌新兴食品有限公司,安**,安*,湖北轩阳商贸有限公司,张**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08-30
(2023)鄂09民终204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
安*,安**,湖北轩阳商贸有限公司,张**,孝感市金凌新兴食品有限公司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05-06
(2023)鄂0902民初168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
湖北轩阳商贸有限公司,安**,孝感市金凌新兴食品有限公司,张**,安*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6
2023-04-03
(2023)鄂09民终34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孝感市金凌新兴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金凌食品有限公司,胡**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3-03-10
(2022)鄂0902民初60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
孝感市金凌新兴食品有限公司,安**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8
2020-09-24
(2020)鄂0902民初2689号
居间合同纠纷
孝感市金凌新兴食品有限公司
孝感福祥汇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6-06
2019-05-24
(2019)鄂0902民初1689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孝感原丰粮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孝感市金凌新兴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4-06-25
2014-06-25
(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032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泰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孝感市金凌新兴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376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孝感市监处罚〔2024〕35号
当事人生产品名:孝感佬米酒,在老河口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上述产品酒精度项目不符合Q/XJL0001S-2020《孝感米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酒精度项目不符合Q/XJL0001S-2020《孝感米酒》要求的“孝感佬米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现已查明,当事人生产酒精度项目不符合Q/XJL0001S-
2020《孝感米酒》要求的产品名称:孝感佬米酒,生产规格:24盒/箱,生产数量:66箱,销售数量:66箱,销售单价:1.5元/盒,销售金额:57.43元(因销售时间段不同,导致销售单价不同),货值金额:2376元。上述“孝感佬米酒”因销售时间较长,无法召回。...[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老河口市陈欢欢超市经营的“孝感佬米酒”(生产厂家:孝感市金凌新兴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该产品酒精度项目不符合Q/XJL0001S-20
20《孝感米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2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了上述产品不合格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并告知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不合格产品后处理过程中的权责事宜,同时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相应文书,你(公司)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2024年2月8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生产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食品名称:“孝感佬米酒”(生产日期:2023年2月10日),生产规格:24盒/箱,生产数量:66箱,销售数量:66箱,销售单价:1.5元/盒,销售金额:2376.00元,货值金额:237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孝感市金凌新兴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安金平、委托代理人章小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代理授权书原件1份。当事人提交的召回公告1份,整改报告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各1份。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0:2024SP0136)》、《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0202620)》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XBJ244200682488730063ZX)》,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9张。询问笔录、送达回证各1份,生产、销售记录台账复印件各1份。
2024年4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孝感市监罚告【2024】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生产酒精度项目不符合Q/XJL0001S-2020《孝感米酒》要求的“生龙澴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叁佰柒拾陆元整(¥:2376.0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柒仟叁佰柒拾陆元整(¥7376.00元)。
5000.00元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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