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巧美滋食品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春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02MA05WAEM2X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东新街道凤岐里15号楼旁底商1-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东新处罚【2024】553号
经查明,2024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食品“芬达橙味汽水”剩余4瓶,“双汇润口香甜王玉米风味香肠”剩余6根,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属实。上述“芬达橙味汽水”售价为3元/瓶,现场共发现4瓶,“双汇润口香甜王玉米风味香肠”售价为1.5元/根,现场共发现6根,货值金额共计21元,因当事人未制作进销存台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且当事人否认之前销售过超过保质期的该批次食品,故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按照无违法所得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本案自由裁量情形,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元3.没收“芬达橙味汽水”4瓶及“双汇润口香甜王玉米风味香肠”6根;
100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