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领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秀平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04MA6TYJ3K4M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农林巷3号1幢11612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02
(2022)京0491民初7960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西安领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王**
北京互联网法院
2
2022-04-08
(2022)京0491民初7960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西安领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22
2022-08-17
(2022)京0491民初7960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西安领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王**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市监处罚20241063号
自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期间,当事人为了招收代理销售“欧肤妮”“泌肌因”护肤品及燕窝系列商品,虚拟成功人士形象,制定营销话术,在公司内部建立了由公司员工、朋友、利害相关人等炒群人参加的“最新报单群”(公安取证P1361页)、“2022亿万爆单群”(公安取证P46页)等微信培训群。在群中对炒群人进行编号、话术培训、炒群演练。当事人通过以虚拟的成功人士与客户一对一微信聊天、通过设置了成功人士、助理、代理、潜在客户等角色的微信营销群群聊两种方式相互辅助进行营销宣传。营销成功后,当事人将群内有意向加入代理的客户进行登记,立即解散营销群。随后当事人通过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法大大网络平台以西安领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陕西商道东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现为陕西智尚优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陕西东翔利安商贸有限公司(现为陕西华正亿安商贸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并使用西安领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账户和多个个人账户收取费用。当事人共建立名称为“学海无涯美丽群、天翊群、[庆祝]博览天下[庆祝](2022.5.16)”等80多个微信群以相同模式对其经营的商品和招收代理进行宣传,签订合同262份。当事人称账册丢失,未提供经营账册,又因所签合同未显示金额,故合同金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陆续给投诉人、客户退款54万多元。当事人在通过微信聊天招收代理销售商品的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服务)功能、销售状况、特定关系、资产规模、服务质量、资质、曾获荣誉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其行为对客户的判断造成了实质影响,欺骗、误导了客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九、《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二十条第一款从轻符合《规则》规定的从轻情形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20 万元以上 44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00元。
200000.00元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6-2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