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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佳合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文继英注册资本:2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8MADGR2C39D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文昌路77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永川市监处罚〔2025〕26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2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18MADGR2C39D,名称:重庆智佳合贸易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文继英,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鲜水果批发;新鲜水果零售;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销售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市场营销策划。经查,当事人进口的鲜龙眼是由泰国出口商守信园进出口(泰国)有限公司在泰国直接包装完毕并贴上标签后运送至我国,当事人主要从深圳、广州、香港三个城市的码头运输进口鲜龙眼,在三个码头都有堆场用于鲜龙眼收货再分发到全国经销商。当事人收到上述鲜龙眼不合格报告后积极展开了溯源,但由于当事人从泰国购进鲜龙眼进入我国海关后直接从深圳、广州、香港三个码头销售到各级经销商,各级经销商再售卖到全国各地,当事人并未直接售卖鲜龙眼给无棣大智电商服务有限公司以及无棣大智电商服务有限公司的供货商沈阳市大东区恒泰发仓储超市,经当事人辨认抽检现场照片的包装盒认定与其公司的包装盒一致,是该公司进口销售的,但是2025年4月份直到抽检日期前该公司一共购进了10批鲜龙眼,包装盒上也没有批次区别,且中间隔了很多经销商,因此当事人不知道无棣大智电商服务有限公司抽检的这批货对应的是哪一个批次的鲜龙眼,当事人提供了4月份进口的所有材料和该公司的销售记录。因当事人不知道被抽检的鲜龙眼具体是哪一个批次的货,只能按抽检的6盒来计算,今年4月份当事人在进口小盒装的鲜龙眼采购的含税价格是16.18元/盒,销售给一级代理商的含税价格是16.5元/盒,因此货值金额=6盒*16.5元/盒=99元,违法所得=货值金额=99元。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9元;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1
2
蛇关处一罚决字[2025]234号
2024年9月19日,重庆金果源实业有限公司(境内收货人)、重庆智佳合贸易有限公司(消费使用单位)委托深圳市恒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鲜龙眼一批,共计18829.4千克。报关单号530420241040094540,集装箱号FSCU5792358。2024年9月21日经海关查验并取样送检,重庆金果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附条件提离并承诺在海关检测结果前不销售、使用。2024年9月30日经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出氧乐果不合格,属于不合格进口商品,2024年10月3日海关将检测结果告知重庆金果源实业有限公司。经海关调查发现,重庆金果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日将上述附条件提离鲜龙眼交付给重庆智佳合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智佳合贸易有限公司于10月2日擅自将该批鲜龙眼全部销售完毕。重庆金果源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智佳合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进口责任主体和实际销售使用主体共同实施了擅自销售经法定检验不合格的商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货物价值23.99万元人民币。其中重庆金果源实业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为0.06万元人民币,重庆智佳合贸易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为0.72万元人民币。
2.对当事人之一重庆智佳合贸易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26万元;4.没收重庆智佳合贸易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0.72万元。
12600.00元
蛇口海关
2025-04-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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