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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华之杰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攀登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5326747710P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街道金城大道北侧新庄益霖仓储物流园北区11-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罚〔2025〕45号
经查,注册商标“TOYOTA”(第864224号、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和(第864223号、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权利人是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2024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查获的674件汽车配件商品,经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别,系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针对该鉴别结果开具有相应证明。经调查,无证据证明当事人知道涉案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不能说明提供者,无法证明上述商品是合法取得,涉嫌违法经营额31225元,违法所得合计2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该公司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9.1.3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17.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参照该公司涉嫌违法产品经营金额总计为31225元,违法所得合计24元,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674件;2、没收违法所得24元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罚款37470元。以上合计罚款37494元。
74964.00元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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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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