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市回龙超群饼屋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细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322MACUYYEW5E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兴仁市回龙镇回龙村场坝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市监处罚[2024]69号
经查实,当事人在本局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兴仁市回龙镇回龙社区兴龙路88号从事食品制售等经营活动。当事人通过原料商送货上门的方式采购江门高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朱师傅牌“干燥珠葱”(生产日期:2023年5月19日,保质期:12个月)共1罐(净含量:100克/罐)用于加工制售披萨、香肠面包等食品,上述朱师傅牌“干燥珠葱”已于2024年5月20日超过保质期,截止案发时,余0.5克。2024年5月22日,当事人使用上述已超过保质期朱师傅牌“干燥珠葱”加工制作成9个披萨和2个香肠面包,披萨和香肠面包销售金额均为5元/个,截止案发时,当事人未售出。当事人经营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55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为合法市场主体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合法有效。
证据三、2024年5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4页)。证明:1.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兴仁市回龙镇回龙社区兴龙路88号从事食品制售;2.当事人食品处理区存放超过保质期食品余0.5克以及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等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5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1.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作食品;3. 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和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现场拍摄的照片共3张。证明当事人食品处理区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以及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本案案件承办人《贵州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案案件办理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