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南丰张志友炒货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志友 | 注册资本: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582MA1PJ35A7H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张家港市南丰镇新杰村(南丰镇建工大道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市监处罚〔2026〕77号
2025年9月2日,当事人生产了一批核桃味葵花籽,根据经销商需要,当事人包装该批核桃味葵花籽时,包装形式从塑料袋加纸箱包装变为塑料袋包装,塑料袋包装上贴有合格证,合格证标示内容有产品名称,产品类型,配料表,食用方法,净含量,产品标准代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贮存条件,保质期,生产日期,生产者,生产者地址,联系电话,产地,没有营养成分表。该批核桃味葵花籽共生产了75袋,共计375千克。案发后,当事人对该批次核桃味葵花籽进行了召回,因已全部销售并被食用完毕,未能实际召回。综上,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核桃味葵花籽的货值为5250元,违法所得为375元。
依据当事人询问供述,当事人对核桃味葵花籽这款产品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了营养成分,且纸箱包装上印有营养成分表。由于当事人临时更换包装时疏忽大意、检查不到位,导致该批次核桃味葵花籽外包装标签缺失营养成分表。
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核桃味葵花籽出厂检验合格,且该批次核桃味葵花籽未造成食品安全相关事故。
案发后,当事人立即进行了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75元;
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3
2
张市监处罚〔2025〕X00168号
经查明,该批次2.5kg装瓜子营养成分表:能量:2564KJ每100g,NRV:29%;蛋白质23.2g每100g,NRV:37%;脂肪:52.2g每100g,NRV:85%;碳水化合物:11.3g每100g,NRV:4%;钠:830mg每100g,NRV:39%。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的公式计算,能量的NRV应为30%、蛋白质NRV应为39%、脂肪NRV应为87%、碳水化合物NRV为4%、钠NRV应为42%。
经查,该批次瓜子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18日,该批次瓜子中2.5kg装五香瓜子的生产成本为9.5元/袋,共计生产28袋,直至案发共售出8袋,销售单价为25元/袋,剩余20袋已被执法人员当场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且经排查已无剩余库存。当事人现场另发现与上述瓜子同批次不同规格的5kg装五香瓜子,其营养成分表正确。
当事人上述批次2.5kg装五香瓜子的货值金额为700元,违法所得为124元。
当事人上述批次2.5kg装五香瓜子出厂检验合格。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事人提供正确营养成分表作为该瓜子包装标签。
近两年时间内,当事人未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行为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处罚金额为:1000元、没收金额为:124元
1000.00元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7
3
张市监处罚〔2024〕00560号
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15元;2.罚款10000元。
罚款金额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15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0元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