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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储氏水产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储财宝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05MA2GWHJB77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孔浦菜市场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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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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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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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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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北市监处罚〔2024〕267号
根据当事人经营者储某某陈述,当事人宁波市江北储氏水产店在于2024年3月26日从路林市场宁波市江北某鲜活水产商行购入黄鳝10.7斤,单价39元/斤,加上市场服务费共420元。购入后在其经营场所以价格为60元/斤对外销售,共10.7斤,卖出金额为642元;上述黄鳝除部分被抽检人员买走外,其他全部散卖给顾客。根据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显示:当事人在2024年3月26日现场销售的黄鳝,被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抽样。所检样品中恩诺沙星含量为228μg/kg,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中不得大于100μg/kg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通过对宁波市江北某鲜活水产商行经营者的询问调查,其对该交易不认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批次黄鳝系当事人从宁波市江北某鲜活水产商行购入,上述批次黄鳝的货值金额642元,违法所得222元。
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含量超限量的黄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减轻处罚: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22元。当事人购进黄鳝时未记录采购情况、保存相关凭证,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2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22元,合计罚没款2222元。
20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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