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公吉乡继忠副食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焕桂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2MA15JL8EX1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桦甸市公吉乡丁家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685号
经查,2026年4月28日,在桦甸市公吉乡继忠副食商店销售区域的货架上,发现20袋糕富帅牌肉松汉堡,与其他待售商品摆放在一起。该食品每袋售价1元,生产日期是2025年10月2日,保质期6个月,于2026年4月2日到期,经询问,该款食品在保质期内已销售30袋,无销售记录,执法人员到店检查时已过期,负责人现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无法说明进货来源。经营期间,该店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且未受过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8日,在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行动检查过程中,公吉分局执法人员艾欣、杨海燕来到桦甸市公吉乡继忠副食商店进行检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在销售区域的货架上发现20袋糕富帅牌肉松汉堡超过保质期,并对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桦市市监强制〔2026〕57号)。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有关规定,2026年4月28日,经报请局长批准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法本发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建议减轻处罚。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0袋糕富帅牌肉松汉堡;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