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红花岗区田时明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田时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02MA6J9M2FXF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红花岗区海龙镇贡米村砖房组2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遵红市监处罚[2026]7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月17日办理营业执照,在门店旁边面积约为100平的场所内进行大米加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内放置一台用于生产加工大米的机器。当事人属于小作坊加工,规模小,符合贵州省关于小作坊的认定,未取得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因未见销售台账,故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登记证》、经营者田时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本局有管辖权; 2.《12315平台举报工单》(编号:51520300002025122600000003)1份,证明案件来源; 3.2025年12月30日、2025年12月31日《现场笔录》2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未经登记许可从事生产经营的事实; 4.2025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2日《询问笔录》3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及举报人进行询问调查的情况及当事人未经登记许可从事生产经营大米的事实; 5.本局现场照片证据7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2025年12月30日、2025年12月31日在当事人生产现场检查时经营场所现场情况及举报人将涉案大米送至我局,同时执法人员对大米进行称重的事实; 6.本局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2日对举报人提交给本局的由当事人生产加工的大米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的事实; 7.本局图片证据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2026年1月12日在国家商标局知识产权局网站上未查询到“海龙贡米”注册商标的事实; 8、本局强制措施决定书及物品清单、涉案大米22.4KG、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2026年1月12日在对涉案大米进行扣押,并送达相关文书给当事人的事实; 9.本局执法人员李正威、任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办案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