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珍禾食品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国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784MACHQGM77X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大红袍路2号万达广场1A021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潭市监执处罚〔2026〕30016号
2026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大红袍路2号万达广场1A021号商铺的南平市建阳区珍禾食品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用于商品称重的四台电子计重秤正在使用,其中三台(1.器具编号:ESA123212259,型号:ETSA-15,执行标准:GB/T7722-2005,制造商:易衡(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器具编号:ESA123212233,型号:ETSA-15、执行标准:GB/T7722-2005,制造商:易衡(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3.器具编号:ESA123212227,型号:ETSA-15,执行标准:GB/T7722-2005,制造商:易衡(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强检有效期至2025年11月5日,已超期;另一台电子计重秤(型号:RM-5800,执行标准:GB/T 7722-2020,制造商:上海寺冈电子有限公司制造,器号:25366863)无强检标签,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四台电子计重秤的检定合格证。上述四台电子秤均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规定。
经查实,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6月份从糖巢总部购进3台电子计重秤(1.器具编号:ESA123212259、2.器具编号:ESA123212233、3.器具编号:ESA123212227)和1台电子计重秤(器号:25366863),上述四台电子计重秤从购进时就作为其经营场所内交易散装商品称重结算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至案发时均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于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
当事人在案发后,于2026年4月14日,将上述四台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向南平市建阳区质量计量执法技术检测所申请了检定,检定合格。
-
-元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