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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唐崖土司茶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凤莲注册资本: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26MA4ALWBY3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咸丰县高乐山镇前胜街16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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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丰市监处罚〔2026〕43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违法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相关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十六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四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从轻处罚相关规定,结合当事人初犯、情节轻微、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危害后果轻微的法定从轻情节,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全部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理: 1. 责令当事人咸丰县唐崖土司茶店立即停止侵犯“恩施玉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销毁剩余2套印有“恩施玉露”侵权标识的茶叶外包装;
0.00元
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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