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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鸿雁注册资本:10444.4445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4688011575G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兴路77号F0001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17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欧达光电有限公司
浙江聚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
2026-02-02
(2025)浙0205民初118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欧达光电有限公司
邢台迅金新能源有限公司,河北富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3
2025-10-16
(2025)浙0205民初864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宁波欧达光电有限公司
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刘**,陕西秦疆合盛工贸有限公司,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武汉设计院分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4
2025-10-11
(2025)浙0205民初7683号
合同纠纷
宁波欧达光电有限公司
北京宏科铭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5
2024-06-25
(2024)苏09民终3014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
江苏悦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05-22
(2024)浙0205民诉前调33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欧达光电有限公司
江苏悦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7
2024-02-28
(2024)浙8601民初6号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上海威万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宁波欧达光电有限公司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8
2023-08-23
(2023)苏0925民初32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悦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欧达光电有限公司,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
建湖县人民法院
9
2023-06-29
(2023)苏0925民初32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悦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欧达光电有限公司,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
建湖县人民法院
10
2023-02-16
(2022)浙02民终621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江北家迪科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铂栎工艺品有限公司
宁波欧达光电有限公司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5-28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欧达光电有限公司
浙江聚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
2025-10-15
(2025)浙0205民初7683号
合同纠纷
宁波欧达光电有限公司
北京宏科铭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3
2025-08-08
(2025)浙0205民初7683号
合同纠纷
宁波欧达光电有限公司
北京宏科铭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17
2021-09-23
(2021)豫0527民初38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欧达光电有限公司、内黄县晶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59397.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2-26
2020-08-03
(2020)浙0205民初2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铂栎工艺品有限公司、宁波江北家迪科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欧达光电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2-26
2021-02-19
(2020)浙02民终391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铂栎工艺品有限公司、宁波江北家迪科进出口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07-29
2020-07-24
(2020)苏0581民初65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盛嘉鑫电力(苏州)有限公司与宁波欧达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4-15
2019-12-04
(2019)浙02民终47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欧达光电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0-01-10
2019-06-28
(2018)浙0213民初60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与宁波欧达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8556.00元
民事案件
7
2019-10-09
2019-04-24
(2019)浙0205民初1546号
侵权责任纠纷
宁波江北家迪科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欧达光电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9-07-04
2018-08-13
(2018)浙0481民初60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海宁华晨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欧达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05-09
2017-10-30
(2017)浙0212民初90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欧达光电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大丰晶德新能源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22456.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北市监处罚﹝2025﹞598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5年0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食堂现场检查时,在调味品放置区域发现了一瓶红油郫县豆瓣,生产日期为2024/09/01,保质期为12个月,净含量为500g,已超过保质期。据当事人陈述:2025年09月26日,当事人一工作人员将家中自用的一瓶红油郫县豆瓣带到食堂,放于厨房操作区,事后忘记带走。当事人表示未使用过该红油郫县豆瓣,也无法提供该红油郫县豆瓣的索证索票及过期后未曾使用的证据,故不予采信。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均无法查清。<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上述红油郫县豆瓣前未索取供货者相关资质材料及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作处罚如下:给予警告。当事人在食堂经营过程中使用过期的红油郫县豆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已过期的红油郫县豆瓣1瓶(已开封);2.罚款16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上述红油郫县豆瓣前未索取供货者相关资质材料及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作处罚如下:给予警告。当事人在食堂经营过程中使用过期的红油郫县豆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已过期的红油郫县豆瓣1瓶(已开封);2.罚款1600元。
16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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