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阳云岩大华食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戈光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03MA6E99Y788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大道53号三桥批发市场南区C座附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处罚[2025]1号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案涉食品外包装标注的执行标准:LS/T3212,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于2022年7月22日发布的第5号公告,该标准自2024年1月22日起停止实施。外包装上营养成分表标注的蛋白质:10.4克,脂肪1.1克,碳水化合物74.2克,能量1457KJ,据执法人员计算得出的能量为1478.9KJ,与标签上标注的能量1457KJ不符。当事人称其于2024年3月26日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委托贵阳乌当文富制面厂生产案涉食品12件(180把),以60元/件单价支付贵阳乌当文富制面厂,共计支付720元。销售价为75元/件(15把),当事人称上述食品均已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未发现相悖证据,故对当事人所述予以采信。该批案涉食品的货值金额为900元,违法所得为9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案件线索移送函及所附相关材料一份,证明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相关线索移送到我局情况。 证据(二):《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9日到当事人经营地址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经营者于2024年10月15日到我局接受调查的《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案涉食品,经核实外包装上的相关标签为虚假。 证据(四):当事人经营者提供的证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情况和经营性质及经营者身份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经营者提供的进货单据复印件一份、生产厂家证照复印件一份、贵阳文富制面厂质检报告复印件一份、食品委托加工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来源情况,生产厂家的资质情况,案涉食品出厂检验情况和当事人委托生产厂家生产相关食品情况。 证据(六):执法人员截取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修订版)截图一份 证据(七)执法人员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官网截取的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2022年第5号)截图一份,证明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官方网站查询,案涉食品包装上所标注的执行标准:LS/T3212,自2024年1月22日起停止实施。 证据(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图片一份,证明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查到当事人有过被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 上述证据材料,除证据一、六、七、八外,均有当事人经营者签字认可,因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未取得相悖证据,遂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
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0元
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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