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曙美之术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毛东娅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563889122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66号和义大道购物中心地下一层B025、B026、B027、B028号商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7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宁波海曙美之术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岳塘区顾维新医疗美容门诊部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2
2024-07-30
(2024)川0107民初1623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宁波海曙美之术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成都斯帝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3
2022-07-26
(2021)浙0421民初5169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张**
宁波海曙美之术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王**,陶**,嘉善珍得美美容美发管理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4
2022-02-17
(2021)浙0421民初5169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张**
宁波海曙美之术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王**,陶**,嘉善珍得美美容美发管理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4-22
(2023)黑0102民初35810号
股权转让纠纷
广州婕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哈尔滨美之术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宁波海曙美之术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黑龙江盛美投资有限公司,单*
裁判文书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2
2023-12-31
股权转让纠纷
广州婕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哈尔滨美之术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宁波海曙美之术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黑龙江盛美投资有限公司,单*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3
2023-08-24
股权转让纠纷
广州婕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哈尔滨美之术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宁波海曙美之术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黑龙江盛美投资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海市监处罚﹝2025﹞858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宁波海曙美之术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是一家医疗美容公司,从事医疗美容科相关服务。2025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配药房/储物室的室内温度26℃,室内存放的注射用谷胱甘肽、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速效救心丸、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贮存温度与其标签要求的贮存温度(不超过20℃)保存不符;当事人药房室内温度25℃,室内存放的老医师®红霉素软膏、福元®红霉素软膏贮存温度与其标签要求的贮存温度(不超过20℃)保存不符;当事人药房室内放置有射频治疗仪用凝胶,型号规格为TF-3-60,备案凭证编号为国械备20210524号,标签内有“生产日期为2022-10-01失效日期2025-10-01”字样。上述射频治疗仪用凝胶共有8盒,7盒未开包装(每盒6瓶),1盒包装已开(内部剩余3瓶,已用去3瓶),上述凝胶共计45瓶。上述凝胶已超过失效日期,且与型号规格为同为TF-3-60,备案凭证编号为国械备20240029号的射频治疗仪用耦合剂混放在一起。当事人提供上述药品供货商资质证明及随货同行单。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医疗器械的供货商资质及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及出库单。上述医疗器械为随其他医疗器械购进的赠品,未有价格记录,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经案件系统查询,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一是,当事人配药室和药房内的注射用谷胱甘肽、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速效救心丸、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老医师®红霉素软膏、福元®红霉素软膏储存温度不符合药品标签表明的贮藏要求,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构成医疗机构未确保药品储存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二是,当事人药房内超过失效日期的射频治疗仪用凝胶其中一盒已开封使用,且与其他射频治疗仪用耦合剂混放一起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构成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超过失效日期的凝胶45瓶;2.罚款2万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一是,当事人配药室和药房内的注射用谷胱甘肽、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速效救心丸、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老医师®红霉素软膏、福元®红霉素软膏储存温度不符合药品标签表明的贮藏要求,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构成医疗机构未确保药品储存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二是,当事人药房内超过失效日期的射频治疗仪用凝胶其中一盒已开封使用,且与其他射频治疗仪用耦合剂混放一起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构成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超过失效日期的凝胶45瓶;2.罚款2万元。
20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