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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坑头日杂批发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柯三娇注册资本:5.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0281MAC10EP4X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大冶市墈头路3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冶市监处罚〔2026〕75号
经查明,宝洁公司于2013年5月21日首次对“”图案进行注册,已取得商标注册证,注册号为第10675330号;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3年5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肥皂;消毒皂等)。2022年12月15日,宝洁公司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可以指定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权利人的名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或其他侵权行为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和/或其他组织采取法律行动,就该公司产品真假进行鉴定及出具产品鉴定报告、价格声明和其他文件。此外,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6日与广州市昶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签定授权委托书,授权并委托广州市昶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现的所有涉嫌生产、销售、运输和储存侵权、假冒权利人产品、产品包装或标识的违法行为,向相关区域内各级执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海关、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等)进行举报、投诉、并协助执法机关现场查处行动、调查取证、对可疑样品进行初步鉴定、跟进案件进展及销毁侵权货物等事宜。 另查明,上述涉案的8127块香皂外边装正面以及侧面都有“”商标,且香皂包装和市场上广州宝洁公司生产经营的香皂包装一致。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进行鉴别,上述香皂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书显示该批香皂系非宝洁公司产品。 又查明,上述香皂是当事人于2026年5月12日从一上门推销的外地男子那里购进的,当时购进了114箱(72块/箱,125克/块)共8208块。购进价格为50元/箱,实际花费了5700元;销售价格为1.2元/块。当事人购进此批次舒服佳香皂后共对外销售了两次,分别销售了29块、50块,实际销售金额共计95元。此外,当事人另拿2块上述香皂给家人使用。所以,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9849.6元,违法所得为43.14元。 还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香皂时,对正品舒服佳香皂和涉案产品进行过对比。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6日购进过正品舒服佳香皂,购进价格为235元/箱(72块/箱,125克/块);而从上门推销的供货方购进的价格明显更优惠,市场需求也多,利润更高。为了留住顾客,当事人2026年5月12日从上述外地男子那里购进了涉案香皂。此外,该供货人未开具单据,不提供其持有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等相关证件且要求现金支付,因此当事人没有相应的支付记录。...[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8127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舒肤佳香皂; 2、罚款人民币118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43.14元; 罚没款合计11843.14元。
11800.00元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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