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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蕉城区城南益能电力工程施工服务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步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902MA32L26E7Y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后山村泉洋路北五弄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区市监处罚[2024]292号
当事人2021年8月份与宁德市蕉城区蕉南街道海滨社区居民委员会(另案处理)签订关于户号为3507682728390变压器代管“协议”,2021年8月至2023年12月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德供电公司以平均0.589元/度供电价格,收取蕉南街道海滨社区居民委员会电费。 当事人以海滨社区居民委员会户号购电后向蕉城区东湖市场终端用户供电,情况如下:1. 对东湖市场楼上没有在电业局开户的居民供电,按阶梯电价收费,200度以内按每度0.56元收取,200度到400度以内每度0.61元收取,400度以上按每度0.86元收取;2. 对水产公司仓库用电按0.65元收取电费;3.对水产公司店铺用电按0.7元收取电费;4. 对市场管理处等办公用电按0.80元收取电费;5.对东湖市场内食达康公司摊位用电按1.0元收取电费;6.对东湖市场外围店铺供电按1.0元/度收取商业用电电费。2021年8月至2023年12月在转供电中加收其它费用,且因当事人2021年8月至2023年收电费的收款收据和抄表底册没有保留,已经丢失,无法扣减合理公摊、损耗等费用,造成2021年8月至2023年电费差额,即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根据当事人询问笔录认定,当事人2021年8月至2023年电费收支有余额;上述转供电价格中包含电量的线路损耗和维护维修费用。 当事人2024年继续上述电价收费,因只能提供2024年收电费的收款收据和抄表底册发票。2024年5月30日我局委托宁德市华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电表户号为3507682728390的变压器2024年电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根据宁德市华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2024年7月15日出具的“HX2024审009”号专项审计报告,当事人承包的变压器户号为3507682728390,供电电压:交流10KV,用于对东湖市场用户进行转供电,情况如下: 2024年1月至2024年3月代收电费共计305557.24元,代付电费共计289166.93元,差额16390.31元(详见审计报告)。即违法所得16390.31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2021年8月至2024年3月的违法所得违法无法计算。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80000元。
80000.00元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