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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健牛药店有限公司万达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UR3G24K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汇智三路162号101铺、164号101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番市监处罚〔2026〕249号
2026年3月30日,本局收到线索,显示当事人曾销售过“阿托伐他汀钙片”药品(批号:8184778,规格:20mg*28片)。该药品经综合检验结果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辨认结论,被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假药。 2026年4月10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涉案药品在售中,当事人确认确实曾经营过该药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6年4月14日,经局领导批准决定立案调查。本案无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涉案“阿托伐他汀钙片”药品(标识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晖致制药(大连)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1408、批号:8184778,规格:20mg*28片)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辨认,确认为假冒标示企业生产。该涉案药品经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并出具的《药品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FWY20260010),显示所含阿托伐他汀钙以阿托伐他汀(C2HsFN2Os)计算,应为标示量的95.0%~105.0%,实为34.0%(不符合规定),2026年3月2日被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认定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假药。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2月17日以***元/盒的采购价从云南美天药业有限公司采购了涉案药品3盒,以168元/盒的标价和售价将该3盒药品全部销售出去,销售金额为524元。当事人能提供涉案药品进货单据及供货商证照、《产品检验报告书》等材料备查。 综上,认定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货值金额为504元,违法所得为24元。
本局2026年4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及索证索票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假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假药,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4元。
0.00元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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