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包头金宣川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金顺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白永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1MA0R8XMB5G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白泥井镇柴榆线与吉巴线交汇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税二稽罚﹝2025﹞5号
(一)增值税方面你公司在2021年1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采取隐瞒收入的手段,在账簿上少计收入,根据你公司使用的拉卡拉支付、嘉联支付、通联支付三方支付平台的流水明细、企业对公账户流水明细显示你公司销售情况如下:2021年11月至12月已申报销售收入6,750.45元,未申报销售收入551,207.41元,共计实现销售收入557,957.86元。已申报销项税额877.55元,未申报销项税额71,656.98元,共计应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72,534.53元,可抵扣进项14,394.29元,实际应纳增值税58,140.24元,核减已纳增值税0.00元,少缴增值税58,140.24元。2022年1月至12月已申报销售收入1,006,586.05元,未申报销售收入4,705,109.53元,共计实现销售收入5,711,695.58元。已申报销项税额130,856.14元,未申报销项税额611,664.28元,共计应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742,520.42元,可抵扣进项133,806.95元,实际应纳增值税608,713.47元,核减已纳增值税14,101.37元,少缴增值税594,612.10元。2023年1月至12月已申报销售收入2,474,803.83元,未申报销售收入4,872,290.09元,共计实现销售收入7,347,093.92元。已申报销项税额321,724.45元,未申报销项税额633,397.76元,共计应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955,122.21元,可抵扣进项266,744.46元,实际应纳增值税688,377.75元,核减已纳增值税24,411.07元,少缴增值税663,966.68元。你公司2021年11月至2023年12月共计应补缴增值税1,316,719.02元。(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你公司2021年11月至12月少缴增值税58,140.24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907.01元;2022年少缴增值税594,612.1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9,730.61元;2023年少缴增值税663,966.68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3,198.32元;共计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5,835.94元。(三)企业所得税方面你公司因账内只有部分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真实的成本费用支出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资料,故对你公司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2021年实现销售收入557,957.86元,核定后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579.58元;2022年实现销售收入5,711,695.58元,核定后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7,116.96元;2023年实现销售收入7,347,093.92元,核定后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3,470.9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2015修订版)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公司利用非对公账户收款的手段,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9号)关于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公司偷税造成的少缴增值税1,316,719.0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5,835.94元、企业所得税136,167.48元,共计1,518,722.44元拟处以0.6倍的罚款,即911,233.46元。
911233.46元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4-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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