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民禾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牛文义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26099553122T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翁牛特旗乌丹镇商贸物流园区白音他拉街路北玉龙路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翁市监处罚﹝2025﹞256号
2025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翁牛特旗天和郎苑小区开展在用燃气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一台在用的燃气表表体张贴的计量检定合格证有效期为“2024年11月1日止”,已超过使用期限。在用的燃气表生产厂家是辽宁航宇星物联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编号是IC19341924,额定电压是6V,规格型号是CG-L-2.5,最大流量Q=4.0m3/h,最小流量Q=0.025m3/h。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赤翁市监责改〔2025〕JL1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超过强制检定周期的燃气表,并按照规定更换首检合格且在强制检定周期内的燃气表。经进一步查实,当事人2018-2019年度共计安装燃气表1619块,截止目前总计更换到期燃气表373块,剩余1246只燃气表超过使用期限未进行轮换。当事人对进行轮换的燃气表不收取任何费用,材料和人工均由当事人承担。据陈述,当事人已制定2025年燃气表轮换工作计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规定,属于使用超过强制检定周期计量器具的行为。
900.00元
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