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泽瑞隆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斌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40100395516203R | 所属地区:宁夏 |
| 企业地址:宁夏永宁县望远镇经济开发区109国道西侧综合楼(三里屯小区南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4-08
服务合同纠纷
宁夏泽瑞隆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乌海市鑫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6〕7号
经查,当事人在内蒙古乌海某化工有限公司2025年土壤和地下水委托检测项目中,出具了编号为WT-2025-515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采样人员于2025年8月25日完成采样,分析人员于2025年9月10日对样品上机分析“六价铬”,结论是未检出。当事人在宁夏某集团有限公司各料场2025年上半年土壤自行检测项目中,出具了编号为ZX-2025-各料场-001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采样人员于2025年4月15日完成采样,分析人员于2025年4月21日进行样品制备,在2025年4月26日对样品上机分析“六价铬”,结论是未检出。当事人在宁夏某化工有限公司2025年上半年土壤自行检测项目中,出具了编号为ZX-2025-天元化工-003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采样人员于2025年4月15日完成采样,分析人员于2025年4月21日进行样品制备,在2025年4月26日对样品上机分析“六价铬”,结论是未检出。当事人在宁夏某化工有限公司2025年土壤自行检测项目中,出具了编号为ZX-2025-金象医药-003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采样人员于2025年6月19日完成采样,分析人员于2025年6月23日进行样品制备,在2025年7月7日对样品上机分析“六价铬”,结论是未检出。当事人在内蒙古乌海某公司2025年土壤委托检测项目中,出具了编号为WT-2025-224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采样人员于2025年5月9日完成采样,分析人员于2025年5月22日对样品上机分析“六价铬”,结论是未检出。当事人在宁夏某公司2025年上半年土壤自行检测项目中,出具了编号为ZX-2025-华夏环保-003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采样人员于2025年4月19日完成采样,分析人员于2025年4月21日进行样品制备,在2025年4月26日对样品上机分析“六价铬”,结论是未检出。当事人在内蒙古乌海某化工有限公司2025年土壤和地下水委托检测项目中,出具了编号为WT-2025-387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采样人员于2025年7月14日完成采样,分析人员于2025年7月22日进行样品制备,在2025年7月24日对样品上机分析“六价铬”,结论是未检出。当事人在宁夏某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上半年土壤自行检测项目中,出具了编号为ZX-2025-锰三厂-003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采样人员于2025年4月10日完成采样,分析人员于2025年4月17日进行样品制备,在2025年4月26日对样品上机分析“六价铬”,结论是未检出。
当事人在上述检测报告中对质量控制有明确要求:“样品的采集、保存、流转、制备、实验室分析和数据处理的全过程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2004)的要求进行”。该技术规范中对于土壤新鲜样品的保存要求为易分解或易挥发等不稳定组分的样品要采取低温保存的运输方法,并尽快送到实验室分析测试,测试项目包含“六价铬”的土壤新鲜样品可保存时间为1d(1天)。上述检测报告中,“六价铬”检测项目的样品保存时间均超过1天,不符合该标准要求,并且数据结果已无法复核,当事人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罚款2万元。
20000.00元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