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义龙新区周微百货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320MA6GTBM003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万屯镇谢科安置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综四处罚[2024]1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通过业务员送货上门的方式购进双汇鸡肉火腿肠10袋(生产日期:20240401,保质期:六个月,规格:30g×9支/袋),进价为5.8元一袋,售价为7元一袋。2024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以上产品2袋已超过保质期但仍放置在货架上与其他保质期内的产品一起销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4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和销货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义龙新区周微百货经营部《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经营者、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资质,当事人经营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身份合法有效的事实。 证据2.2024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2页、现场提取的双汇鸡肉火腿肠2袋照片证据1份2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兴市市监义强制〔2024〕39号)1份,证明当事人货架上售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已现场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的事实。 证据3.2024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受委托人郎方金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共14元、在购进涉案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警告#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黔西南州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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