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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地质园特产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春芳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800MA4RY76P6P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街道郝坪社区(正阳文化旅游发展公司地质园整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定市监处罚〔2025〕59号
经查,当事人(张家界地质园特产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旅游购物场所,经营朱砂产品、杜仲系列产品、茶制品及张家界本地特产及小吃等产品。主要接待国内团队,当事人在推介销售朱砂制品、佛菊、葛根粉、杜仲系列产品的商业活动中,其雇佣的导购员、销售员以各种玄学迷信向游客进行朱砂制品的宣传讲解,以及对佛菊、葛根粉、杜仲系列产品进行夸大功效的宣传讲解,并无相关科学证明;且含有大量违背公序良俗、迷信的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
当事人对经营的特产商品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章第四节第(三)项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40000元,上缴国库。
440000.00元
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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