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山县绿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卢杨宾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24MA5Q0XR1XB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马山县白山镇金伦大道59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24
(2022)桂0124民初181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广西广立连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马山县绿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马山县人民法院
2
2022-11-17
(2022)桂0124民初181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广西广立连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马山县绿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马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马市监处罚〔2026〕45号
《马山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马山县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马发改价格〔2025〕3号)明确该调整的执行时间为2025年4月1日;根据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关于请求同意调整马山县城区供水价格执行时间的函》(马水函〔2025〕1号),马山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已同意当事人自2025年5月1日起,按抄表见量执行新的供水价格。
经查明,当事人收取居民生活用水的标准为2.4元/m3,非居民生活用水的标准为2.88元/m3,当事人自2025年5月至2026年1月以非居民生活用水标准收取马山县一心养老院和南宁民生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山分公司生活用水水费。上述两家机构均已依法取得马山县民政局养老机构备案手续。依据《马山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马山县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马发改价格〔2025〕3号)“五、其他规定(二)“非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的规定,当事人以非居民生活用水的标准收取上述两家养老机构水费,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养老机构生活用水的行为。
当事人自2025年5月至2026年1月,多收取马山县一心养老院生活用水费用4320m3*(2.88元/m3-2.4元/m3)=2073.6元,多收取南宁民生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山分公司生活用水费用5743m3*(2.88元/m3-2.4元/m3)=2756.64元,共计多收费4830.24元。2026年1月27日,当事人已主动将多收的4830.24元全部清退。
综上,当事人以非居民生活用水标准收取上述两家养老机构水费,属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养老机构生活用水水费行为,违法所得4830.2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罚款500元,因当事人已将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全部退还给消费者,办案人员建议不予没收违法所得。
500.00元
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