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共盈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丽萍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325MA5L6TAP5R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兴安镇城区城西产业园乾昭道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6〕3号
2025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的调味料生产车间旁边的原料存放间的食品添加剂专柜里发现有一袋已开封使用的外包装标注净含量为1Kg,生产日期2023.06.02,保质期为24个月的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进一步检查生产场所未发现同类产品。现场检查当事人的产品“桂林卤肉粉”外包装袋上显示该产品的卤水包和酸豆角包的配料中使用了脱氢乙酸钠作为食品添加剂,现场提取的“桂林卤粉”检验报告(编号:RY100989FAY00745)也显示产品调料包的脱氢乙酸钠(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为0.0267g/kg,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以30元/袋(每袋1Kg)的价格从淘宝平台上的商家正源国际品牌贸易店购进1袋生产日期为2023.06.02,保质期24个月的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用于“桂林卤粉”卤水包和酸豆角包的防腐剂,按照其操作规程,卤水包中水67%,脱氢乙酸钠0.05%;酸豆角包中25Kg酸豆角加2.5g脱氢乙酸钠一直使用,在2025年06月01日该脱氢乙酸钠过期后还在使用,由于该公司未履行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造成所生产的产品无法追溯,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仅能查明涉案货值30元。
1.没收其用于生产食品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1袋;
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上缴国库。
5000.00元
兴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6
2
兴市监处罚﹝2024﹞32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投诉举报人所购买的桂林卤肉粉(生产日期2023年11月01日)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包装并代为发货,该产品的包装袋由委托商印制,包装袋标签中的产品信息内容由当事人提供。该产品的执行标准为Q/GYSP0001S-2022,该产品的粉条包是以大米、食用淀粉为主要原料制成,在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食品分类为“粮食和粮食制品 06.07:方便米面制品”,乳酸在标准GB 2760 表A.2 可在各类食品分类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名单中,且方便米面制品不在标准GB 2760 表A.3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所例外的食品类别名单,因此当事人在该产品的粉条包中添加乳酸并无不当。该产品的执行标准Q/GYSP0001S-2022中,调味汁调料包是以水、鲜(冻)畜骨或畜肉、食用盐、鸡精、味精、酱油、香辛料为原料。而该产品包装袋上,调味汁调料包卤水包标注的配料是:水,牛骨熬制物(水,牛骨,香辛料),食用盐,白砂糖,食用植物油,味精,罗汉果,酿造酱油(含焦糖色),香辛料,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与执行标准中调味汁调料包的配料不一致。该产品的调味汁调料包卤水包实际配料为包装上标注的配料,当事人在编制企业标准Q/GYSP0001S-2022时,未注明调味汁调料包添加了酿造酱油(含焦糖色)、罗汉果、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等配料。同款包装的桂林卤肉粉,当事人共生产了三个批次,共生产了160包,分别于2023年11月3日生产了30包,2023年12月4日生产了30包,2024年1月9日生产了100包,售价均是3.63元/包,2023年11月3日和2023年12月4日生产的都已销售完,2024年1月9日生产的销售了8包,未销售92包。本案货值金额580.80元,违法所得246.84元。
1.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桂林卤肉粉92包;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陆元捌角肆分(¥246.84元);3.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贰佰肆拾陆元捌角肆分(¥5246.84元)。
5000.00元
兴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