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钱粮湖土鸭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龚建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0722MA4M26L64Q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沧浪街道西湖社区振兴西路(龙城华府一楼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市监处罚〔2025〕258号
2025年6月4日,本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的生姜、青辣椒和茄子(购进日期:2025-06-04)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6月30日,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CJ25060122、CJ25060124、CJ25060125)显示:经抽样检验,生姜的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1.03mg/kg),青辣椒和茄子的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mg/kg,青辣椒的实测值为0.132mg/kg,茄子的实测值为0.141mg/kg),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本局于2025年7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和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相关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核实,当事人于2025年6月4日从汉寿县花木兰市场附近的流动商贩和农户手中分别以8.6元/kg、2.6元/kg、3元/kg的价格购进上述生姜14kg、青辣椒6.5kg和茄子4.75kg,购进金额约150元,之后,作为店内制作菜品的配菜使用。截止2025年7月3日,上述生姜、青辣椒和茄子已全部使用完毕,因使用收益无法从菜品的销售收入中剥离,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涉案金额150元。
另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食用农产品时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